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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范例(精选13篇)

作者:西西 · 发布时间:

保险合同范例(精选13篇)

1.保险合同范例 篇一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_________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5、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7、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2.保险合同范例 篇二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经办人:

  ┃ 

  ┃

  主管:

  复核:

  签单:│

  ┃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 

  ┠────┬─┴───────────────┴────┴──────┨ 

  ┃地

  址│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 

  ┠────┼─────────────────────────────┨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附合同格式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帐号:

  ┃ 

  ┠──────────────────────────────────┨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

  ┃ 

  ┠──────────────────────────────────┨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 ×30%=

  $)┃ 

  ┠───┬────────────────────┬─────────┨ 

  ┃ 合同 │中方:

  │

  ┃ 

  ┃

  ├────────────────────┤ (投保单位盖章) ┃ 

  ┃ 单位 │外方:

  │

  ┃ 

  ┠───┴────────────────────┤

  ┃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

  │

  ┃ 

  ┃

  │

  ┃ 

  ┃

  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

  │

  主管:

  ┃ 

  ┠────────────────────────┤投保日期:

  ┃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年

  月

  日┃ 

  ┠────────────────────────┴─────────┨ 

  ┃┌────────────────────────────────┐┃ 

  ┃│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 

  ┃说│“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 

  ┃ │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 

  ┃明│效。

  ┃ 

  ┃ │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

  经(副)理:_____ 

  主

  管:_____ 

  复

  核:_____ 

  经

  办:_____ 

  签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批注事项:

  ┃ 

  ┃

  ┃ 

  ┗━━━━━━━━━━━━━━━━━━━━━━━━━━━━━━━━━━┛

3.保险合同范例 篇三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 保 险 金 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 载 工 具_____________ 开 航 日 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4.保险合同范例 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                             │本投保单未经│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签章 │

  │ 电话:_________                      │不发生法律效│

  │ 联系人:_________                    │  力。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险    │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       │

  │ 电话:_________                     │       │

  │ 联系人:_________                    │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5.保险合同范例 篇五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6.保险合同范例 篇六

  全文

  1.机动车辆保险单 No.

  POLICY FORM OF MOTOR INSURANCE 正本 保险单号码: 单位:元

  被保险人:

  The Insured: (ORIGINAL) Policy Number: in yuang (RMB)

  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据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urance coverage, the motor insurance clauses and additional insurance as well as other special

  agreement set forth in this policy, our company will insure the following motor vehicle herunder for the insured.

  --------------------------------------------------------

  | | | | | | | 车辆损失险A

  | | | | | | | vehicle damage insurance A

  | | | | | | |-----------------------

  | | | |发动机号 | | 吨位 | 保 险 | | | |

  | 序 |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number |使用 |tonnage | 价 值 | 费率 | |基 本 |

  | 号 | model and |plate |of engine |性质 |----|insured value |premium |保险费 |保险费 |

  |serial| brand |number |-----|nature| 座位 |-------| rate |premium |basic |

  |no. | | |车架号码 |of use|seating | 保 险 | % | |premium |

  | | | |number of | |capacity| 金 额 | | | |

  | | | |chassis | | |insured amount|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tota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辆总数:辆 |保险费总计:人民币(大写) |

  |total no. of vehicles:|rotal insured amount. RMB yuan(in capital letters) |

  |------------------------------------------------------|

  |特别约定: |

  |special agreemen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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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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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责任险B |

  |third party Liablity insurance B|

  ----|----------------|--------------------------------

  | 赔 偿 | 车上人员责任险D |

  保 费 | 限 额 | passenger liability insurance D |

  小 计 | liability limit |-------------------------------|

  premium |----------------|座位数 | 每座限额 | 限额小计 |

  subtotal| 保险费 |seating |liability limit per seat|liability limit subtotal |

  | premium |capacity|------------|-------------|

  | | | 每座保费 | 保费小计 |

  | | | premium per seat | premium subtota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险费总计:人民币(大写)

  rotal Premium amount. RMB yuan(in capital letters)

  ------------------------------------------------------

  保险期限(policy period):

  个月 自 年 月 日 零 时起

  months from zero hours of----year----month----date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to 24 hours of--------year----month----date

  ------------------------------------------------------

  行驶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driving area: within the People"s Fepublic of China (excluding Hong Kong, Macao, and Chinese Taiwan)

  ------------------------------------------------------

  敬告保户:

  Warnin to the insured:

  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正。

  Upon receiving this policy, theck immediately. If there should be any error, contact our company

  immediately for correction.

  2.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请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If this insured vehicle is to be sold, assigned, or given to others as a gift; or ot be used for

  other purposes, or to increase riske in any way, please notify the insurer in writing in advance and

  apply for alterations.

  ------------------------------------------------------

  ----------------------------------------------

  附 加 险 | |

  additional insurance | |

  ----------------------------------------|保 费|

  承运货物责任险E | 玻璃单独 | 盗抢险G |合 计|

  Cargo liability insurance E | 破碎险F |robbery and theft insurance G | |

  --------------|breakage of glass |---------------| total |

  赔偿限额 | insurance F | 费率 | 保险金额 |premium |

  liability limit | |premium | insured amount | |

  --------------|---------| |----------| |

  保险费 | 保险费 | rate | 保费小计 | |

  premium | premium | % | premium subtota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险人情况: |

  |Information about the insured: |

  --------------|地址: |

  |address: |

  |邮政编码: 电话: |

  |zip code: telephone: |

  |联系人: |

  |liaison man: |

  --------------|------------------------------|

  | |

  | |

  --------------|------------------------------|

  |保险人地址: |

  |Insurer"s add ress: |

  |邮政编码: 电话: |

  |zip code: telephone: |

  | 保险有公司 |

  | 签 章 |

  | Signed |

  | 年 月 日 |

  | ____year____month____date |

  ----------------------------------------------

  经(副)理: 会 计: 复 核: 制 表:

  (Deputy)manager: accountant: recheck: form designing: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

  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年或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

  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

  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7.保险合同范例 篇七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合同范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

  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9.保险合同范例 篇九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_________、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财产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_________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_________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_________

  以往损失情况:_________

  费率:_________保险费:_________

  项目号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如此处不够请在背面填写。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于___________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______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

  特立本保险单。

  明细表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_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

  保险财产占用性质: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费率:_________

  项目号

  保险财产名称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如填写不下,请另附清单。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于____

10.保险合同范例 篇十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11.保险合同范例 篇十一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

  |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 marks & nos. | 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 | | | |

  -----------------------------------------

  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

  -----------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 on or abt.______ from______to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

  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________(英文名称)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 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

  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12.保险合同范例 篇十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黄__________,男、汉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1月份,原告经被告的销售人员与被告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__年10月16日,原告以感到非常渴,全身无力,并且伴随身体消瘦为由入住东明县中医院,经检查,医生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1型糖尿病,伴随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原告自此长期打胰岛素针,身体受到极大的折磨。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及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都不予理赔。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__版)利益条款的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13.保险合同范例 篇十三

  原告:住所地:联系电话:被告:住所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依法确认死者_____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_____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原告所有的_______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_____线由_____往______方向行驶至国道_______线______公里处,与____驾驶的闽_______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__号货车乘车人______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______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____大队认定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_____元、尸体检验费____元、____号车司机____医疗费_____元,向_____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丧葬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_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_______号货车修复材料费_______元、维修费_______元、吊车拖车费_______元、车辆鉴定费_______元。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______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________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此致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栏目:合同范本 标签: 保险合同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