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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0篇)

作者:西西 · 发布时间: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0篇)

1.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一

  涉外财产_____合同

  第一条?_____财产

  _____财产指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_____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_____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_____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_____。

  第二条?责任范围

  在本_____期限内,若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_____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_____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_____、_____、民众____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_____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_____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_____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_____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_____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_____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_____财产的_____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_____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_____金额减少部分的_____费。如被_____人要求恢复至原_____金额,应按约定的_____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_____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_____费。

  7.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_____人义务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3.在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_____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_____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4.保单注销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7.重复_____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_____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_____单:_____

  _____单号码:_____

  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的_____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_____单为凭。

  _____:_____公司

  授权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发地点:_____明细表

  _____单号码:_____

  1.被_____人名称和地址:

  2._____财产地址:

  3.营业性质:

  4._____项目及_____金额

  项目:_____金额:

  (1)_____财产(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①清除残骸费用:

  ②机器设备:②灭火费用: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③专业费用:

  ④仓储物品:④其他费用:

  ⑤其他:总_____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

  6._____期限,共_____个月。

  自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止。

  7._____费率:

  总_____费:

  8.付费日期:

  9.司法管辖

  本_____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____公司

2.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二

  第一条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

  签发地点:________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

  2.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

  3.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

  4.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

  (1)保险财产(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_________①清除残骸费用:_________

  ②机器设备:_________②灭火费用:_________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_________③专业费用:_________

  ④仓储物品:_________④其他费用:_________

  ⑤其他:_________总保险金额:_________

  5.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

  6.保险期限,共___________个月。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_____________

  8.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___________保险公司

3.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三

  第一条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发地点:_____

4.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四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投保申请书(财产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5.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五

  投保人:___ 投保单号:___

  ----------------------------------------------

  | | 投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 约定 | | 占用性质: |

  |---------------------|----------------------|

  |投保人地址: 开户银行: | |

  |电 话: 银行帐号: |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 |

  |联 系 人: 财产座落地址:___ |生法律效力。 |

  |行 业: ______ | |

  |所 有 制: 共 个地址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 投保人签章: | |

  |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 | |

  |的依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 经办人:

6.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六

  保险单号:___

  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行 业: | |

  |所 有 制: | |

  |占用性质: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 | |

  | 共 个地址 | 年 月 日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7.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七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被保险人数: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

  本投保单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经办人:________复核:________

  投保人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数: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____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

  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各分户号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存放地址均以名单附表为准。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如有错误,希及时通知更正。

  经办人:____复核: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

  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8.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八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_______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____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_____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_____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_________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________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_________每______元附加盗窃险:_________每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人民币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起

9.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九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10.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篇十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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