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应急预案(通用3篇)
检修应急预案(通用3篇)
1.检修应急预案 篇一
1.总则
为应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城区突发性停暖、供暖设施损坏、与供暖有关的人员伤亡等事件发生,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事件抢险和救援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营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口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及营口市供热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3.1城区供暖主要危险源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站压力容器、电机水泵等转动的机械设备、高低压配电柜、电源、外网输水热网等。
3.2供热水网破裂或管网支架损坏等原因可诱发烫伤、砸伤等事故,影响小区供暖。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建立供热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朱盛华
副总指挥:李家英 张 军
成员科室:综合办公室、生产管理部、技术工程部、党委工作部、财务部、供应综合管理部、经营保障分中心、客服保障安全分中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生产管理部经理担任,联系电话:
4.2 救援队成员:
一分公司:田春军
二分公司:陈琪
三分公司:王景水
四分公司:闻强
滨海热电:徐雪光
热力安装公司:原涛
4.3 供热应急指挥部职责
4.3.1组织协调供热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落实办事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4.3.2及时了解掌握辖区供热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办事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4.3.3贯彻营口市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对事故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3.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4.3.5负责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4.3.6其他有关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工作。
4.4 各部门职责:
客服保障安全分中心:对应急事故紧急处置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情况汇总通报。负责协调解决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热费的矛盾,及用户不热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处理工作。
技术工程部:负责制订供热水网应急事故的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生产管理部:负责冬季供热、用电、用水的联系协调;负责做好所辖设备的维修保养、事故应急抢修;提前做好应急备(配)件的购买申报计划。保障热水网的安全、平稳运行;协调解决在供热工作中出现的影响居民正常供热的紧急情况。
综合办公室:做好供热抢修的后勤保障和用户信访工作。
党委工作部:负责向用户及媒体做好供热抢修的说明及宣传工作;
财务部:负责应急资金的启动使用工作。
供应综合管理部:负责供热抢修所用的物资的及时购置和普通部件的备存工作。
5.危险源监控:
5.1.1生产管理部、客服保障安全分中心、经营保障分中心、负责对供热管网监测工作,经常对供热管网进行检查巡视,运行人员每日抄报外网压力温度,对站内设备二小时一巡视,并填报运行分析记录报表。生产管理部负责供热运行预警工作,对供热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5.1.2在辖区供热覆盖范围内建立多个测温、测压点,与各换热站操作系统组成监测网络,按要求定期对供热温度压力进行检测。
5.2 预警行动:
5.2.1预警信号发生后,由生产调度部门立即向全体抢险组织机构汇报并尽快向现场负责人发送预警报告,各部门进入预警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抢险任务。
5.2.2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6.信息报送程序
6.1在单位值班室和客服保障安全分中心设立应急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应急电话为:。在值班室明示应急组织通信联系人及电话。
6.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迅速报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领导小组)。
6.3应急领导小组值班人员接到应急电话后,立即向有关事故应急小组及负责人汇报;特别重大事故,可直接向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按规定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6.4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4.1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6.4.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6.4.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6.4.4事故的简要经过。
6.4.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4.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4.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4.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6.4.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7.应急响应
7.1响应分级按辖区供热事故严重程度、性质和影响时间,分为一般事故、重要事故和重大事故。
7.1.1.一般事故:因设备临时故障、临时停电以及供热支管网破裂等导致的停热,在12小时(含12小时)内恢复供热的。
7.1.2重要事故:锅炉主辅机故障、换热站故障、外网主热水管网损坏暴裂等原因导致事故停热,12--48小时(含48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7.1.3重大事故:因锅炉爆炸、或其他事故、对附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因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热,48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短期内无法恢复供热的。
7.2响应程序
7.2.1工作现场突发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各应急救援小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
7.2.2召集调动应急力量:各抢险小组接到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运送到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安排。
现场总指挥按照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专家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应急抢救,并且要与各应急救援组织保持通讯畅通。
当现场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抢险要求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7.2.3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对危险地区周边进行警戒封闭,按本预案营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如发生特殊险情时,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7.3处置措施
7.3.1当供热水网架空管路出现漏水现象,正、副经理立即赶赴现场,实地了解情况,并将漏水管线解列,进行抢修。
7.3.2当供热水网地埋管路出现漏水现象,正、副经理立即赶赴现场,实地了解情况,同时向主管经理汇报,主管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抢修方案,并将漏水管线解列,组织人员、机具进行抢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应急供热的临时措施。
7.4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处置完毕并恢复正常供热后,由供热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各抢险队,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本部门恢复正常工作。
应急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生产管理部)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上报。
8.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8.1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和快速抢险工具是安全、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必备设备,必须按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配置。
8.2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包括防护劳保、应急灯具、灭火器、快速抢险工具等。
8.3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和快速抢险工具实行在岗备用,并做好维护保养、标定校验工作,保持完好无损。
8.4各救援队在供暖季每月底前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救援、防护装置储备和完好情况。
8.5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所需应急救援材料、机具、设备储备计划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8.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明细台帐。
8.7应急救援物资不得挪做他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有权动用应急救援物资。
9.后期处理
9.1应急状态关闭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清理、伤员安置、生产及生活恢复工作;同时对应急行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整理应急记录(包括笔录、摄像、照相及其它文字资料),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写出应急总结报告,24小时内上报办事处备案。
9.2应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过程描述,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动用救助力量,参与救助人员,抢险救援情况,应急行动中反应的问题,经验及教训。
9.3应急指挥部要认真分析辖区供热事故原因,从辖区供热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9.4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下达纠正和预防措施,监督落实,并定期组织验收。
10.保障措施
10.1指挥保障:应急指挥部指挥地点设在生产管理部。指挥地点应具备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的设施。能随时接受、传递、指挥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应急值班电话:
10.2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
品 名 数 量 存放地点
抢险车 15(辆) 抢修单位
铲车 4(台) 抢修单位
发电车 1(台) 抢修单位
电焊机 16(台) 抢修单位
切路锯 1(台) 抢修单位
切割机 2(台) 抢修单位
套丝机 16(台) 抢修单位
砂轮机 10(台) 抢修单位
抛光机 10(台) 抢修单位
套丝板牙 10(把) 抢修单位
管钳 30(把) 抢修单位
铁铲 20(把) 抢修单位
活口扳手 12(把) 抢修单位
防水服 10(套) 抢修单位
安全帽 35(顶) 抢修单位
防毒面罩 4(具) 抢修单位
对讲机 14(部) 抢修单位
梯子 4(架) 抢修单位
换气扇 4(架) 抢修单位
灭火器 5kg干粉(10具)二氧化碳(6具)抢修单位
10.3通信保障:逐步建立完善以辖区供热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建立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10.4医疗保障:营口市医院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定点单位。
10.5经费保障:制定了抢险经费保障制度,财务设立救援专项资金,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挪用此款,中心定期对此项经费进行督导检查。
11.培训与演练
11.1培训:成立培训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安排培训工作;指定计划,分布实施,确保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定期总结,发扬成绩,补漏洞,使培训工作良好运行,有条不紊;定期考核,使培训工作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11.2演练:成立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小组,组长高鹏;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参加人员为全体职工;定期考核,检查演练的实效性。
12 附则
12.1责任与奖励:对在供热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2.2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解释
12.3预案的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检修应急预案 篇二
1 总 则
1.1 供热突发事件风险
冬季供热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供热设施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供热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除了供热设施本身突发事故造成的停热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外,还有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以及复杂社会矛盾对正常供热的影响,并由此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常备不懈的应急工作方针,以确保冬季安全稳定供热为核心,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的力量和资源,建立信息互通,技术协作,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排查、协调、解决影响冬季稳定供热的各种矛盾和隐患;以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供热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高北京市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能力。
1.3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下,开展供热事故、事件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恢复供热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依靠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事故、事件。
(3)分级负责。各区县、供热企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参与供热事故、事件处置工作。
1.4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在总结本市供热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本预案。
1.5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制订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1.6.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突发事件,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驻华使领馆供热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1.6.2本预案规定了本市在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情况下,市政府决定临时调整本市采暖期时间、室温标准等而做出的各项响应和采取的保障措施。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各供热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应急预案。
1.8 供热突发事件等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事件等级。
1.8.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首都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
(3)本市冬季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的影响。
1.8.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导致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500万平方米以上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25万平方米以上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1.8.3较大突发事件(Ш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导致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较大影响的;
(4)单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5)困难群体居住相对集中,采暖费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力保障正常运行的;
(6)影响重点地区和重点用户正常采暖的。
1.8.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下,预计12小时内即可恢复的;
(2)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影响的;
(3)单处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4)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经协调未果,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发生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2.1.3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热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协调、消除供热突发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1)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供热能源生产、采购、调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供热煤炭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供热燃料应急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等问题。
(13)市农委:负责协助区县及相关部门处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农民自住楼房的供、用热纠纷。
(14)市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5)市政府外办: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中涉外事务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6)市社会办:负责指导、协调区县社区管理机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17)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18)市质监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20)市民防局:负责协调涉及人防工程内供热事件的处理工作。
(21)市信访办: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处置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天气变化情况的监测和预报,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供暖气象保障专题会商。
(2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25)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热问题。
(26)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热问题。
(27)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8)市房地集团:组织所属供热单位、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9)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协助处置因燃气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气的实物救助。
(30)市自来水集团:负责做好自来水供应,协助处置因自来水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
(31)市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供应工作,协助处置因电力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电的实物救助。
(3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市级煤炭30万吨、燃油3000吨应急储备以及5万吨中转应急保障,保证冬季供热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3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供热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3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按本预案要求,对供热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快速处置。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2.5 专家顾问组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聘请专家,成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首都中长期供热安全规划、保障全市供热安全稳定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定期检查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的情况,要求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供热运行安全的因素。
3.1.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热的条件。
3.1.3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3.2 监测机制
3.2.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进一步加强热、电、气联供联调平台的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和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3.2.2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对循环泵、应急补水等主要供热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并增加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尤其是大用户的管理,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3.2.3针对持续低温天气对本市正常供热的影响,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并对天气的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3.2.4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市供热应急办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3.3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供热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可能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区县和供热单位应立即作出分析判断,并开展先期处置。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预计影响的程度(受影响用户数量)、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等,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天然气、燃油、电力、煤炭、自来水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供应系统出现故障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极端天气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5 预警发布和解除
3.5.1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当年的11月1日),全市即开始进入供热突发事件蓝色预警期状态,并于法定采暖期结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蓝色预警自动解除。不再另行发布和解除预警。
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授权区县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5.2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供热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5.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 预警响应
3.6.1发布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进入供热蓝色预警后,供热单位要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2)发布黄色预警后,由市供热应急办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
(3)发布橙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4)发布红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3.6.2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应急响应
4.1.1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
(1)时间范围: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热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热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
(2)气候依据:经过气象会商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供热;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延长供热。
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热或延长供热。
4.1.2提前启动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启动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随时启动供热的准备。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启动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启动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并在指令下达后的五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
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启动供热的指令。
4.1.3延迟结束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延迟结束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迟结束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延迟结束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4.1.4临时调整采暖期对供热单位的补贴
供热单位根据市政府指令调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热运行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
对趸售热能的经营单位和供热单位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补贴。非居民采暖用户调整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
4.1.5当出现持续低温天气时,在全市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正常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工况连续运行,在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提高供热出力保障供热。
4.2 信息报送
4.2.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4.2.2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事发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报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3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热应急办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组织处置;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4.2.4发生在重要时期、重点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市、区县两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
4.2.5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供热突发事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并同时通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外宣办等部门,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2.6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市属各大型供热企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供热中心、市属大型热电生产企业、市燃气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电力公司、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供热应急办提供本单位应急负责人的手机、办公电话等通讯信息,并在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正。采暖期内,确保通讯畅通。
4.3 启动处置
4.3.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4.3.2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3.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3.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市供热应急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并根据市应急办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3.5市供热应急办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4 指挥协调
4.4.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4.4.2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
4.4.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Ⅲ级响应,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IV级响应,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市容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5遇有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发生的供热事件,按原事件分级顺次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4.5 处置措施
4.5.1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或发生管线泄漏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由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负责指挥现场处置、抢修抢险等作业,落实后勤物资保障、通信联络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同时向采暖用户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2)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应急抢修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抢修;
(4)对难以恢复的故障,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向采暖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具备条件时,对老、弱、病、残、孕、幼用户实施临时性过渡供热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对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可以拆除、迁移;
(6)按照资源共享,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现场指挥部可以向有关的邻近单位紧急调用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相关人员,被调用单位应当服从;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区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因供、用热矛盾纠纷导致出现聚众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产生严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5.3出现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按照"有保有压"即"保居民、压公建"的原则,采取限量保供措施。
4.5.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5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区县政府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6发生涉外供热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现场处置和抢修抢险提供必要条件。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6.1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本市相关应急预案,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2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负责拟定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现场采访的`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新闻发言人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经初步核实的情况和政府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公众防范提示信息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供热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7.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5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 应急接管
5.1 适用范围
采暖期间原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拒绝向其所服务的居民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对其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
5.2 接管程序
上述情况经过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无效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时,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拒绝应急接管的供热单位,如果出现影响人民群众采暖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为实施应急接管提供保障。
5.3 保障措施
5.3.1对依法采取应急接管处置措施的供热突发事件,有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和接受委托执行接管任务的供热单位,遇到阻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被接管区域内实现稳定供热。
5.3.2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3.3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6 调查评估与总结
6.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由市、区县供热应急办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失、支出等核定工作以及对应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处置结束后,按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办。
6.3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6.4事件处置对本预案的完善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由市供热应急办提出完善、修改本预案的工作建议。
6.5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本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本市依法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供热保障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 抢修抢险队伍保障
本市组建市、区县两级30余支供热应急抢修、抢险作业队伍,服从市、区县供热应急指挥部门的调动。抢修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作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抢修抢险经验,执行国家和本市有限空间作业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预案演练、业务技术培训。
各供热单位均应当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无能力自救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供热企业负责应急处置。
7.3 物资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
7.4 技术保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建成立全市供热行业专家技术组,及时处置和指导责任单位处置突发事件。
7.5 资金保障
7.5.1市、区县政府负责建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会同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制定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
7.5.2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5.3市、区县供热应急处置部门所需的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7.6 培训和宣传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预案,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提高供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
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7.7 演练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供热突发事件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能快速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冬季供热的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内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除室外日平均气温影响因素以外,本市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
8.2 预案管理
8.2.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
8.2.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8.2.3预案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__〕9号)同时废止。
3.检修应急预案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区集中供热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推动城区集中供热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预防和及时处置供热突发事件,保障广大区民冬季的正常采暖,确保城区集中供热的安全有序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方针和工作基本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兖州区热力公司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明春
副组长:莫成利颜向锋刘庆国刘扬华唐小霞
成员:高维鲁颜伟郑波涛牛培东贾建亮张志刚李伟梁兴
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各环节的准备工作;
(二)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总体组织协调;
(三)组织进行应急方案的操作演练;
(四)决定启动或停止应急方案;
(五)组织恢复正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承担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负责协调各应急机构的关系,保持联络畅通。
(四)掌握汇总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信息。
(五)负责事故发生后对外信息的撰写和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特、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组,抢修救援组,后勤保障组。
综合联络组:组长由王明春担任,成员由颜向锋、莫成利、刘庆国、刘扬华、唐小霞、颜伟组成。
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汇报。
(二)负责传达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策。
(三)负责联络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的救助支援工作。
特、重大安全事故抢修组:组长由莫成利担任,成员由牛培东、李伟、贾建亮、张志刚组成。
(一)负责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实情、抢修、恢复生产等情况的收集汇总。
(二)负责提供调查和快速评估报告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三)负责特、重大事故发生后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道。
抢修救援组:组长刘杨华担任,组员李伟、郑波涛、牛培东等组成。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事项的具体操作。
(二)组织保护、抢修、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唐小霞担任,成员由颜伟、梁兴、李伟组成。
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联络消防部门,借用消防车辆补水,为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采暖用水提供保障。
(二)负责协调联络医疗部门,为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对集中供热公司职工及区民造成的伤害提供医疗保障。
(三)负责救援资金及其他急需物资的保障。
三、应急准备
(一)加大特、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教育力度,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阵地,对黑板报、橱窗、横幅等内容进行定期更换,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氛围。
(四)严格警卫值班制度,警卫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脱岗、睡岗、醉岗。
(五)警卫人员值班时应及时关锁公司、分配站大门,禁止闲杂人员入内,按时分配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六)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询问并向公司领导或公安部门报告。
(七)应急设备、材料定期检修、检查,确保完好。
四、应急保障措施
(一)若发生热源事故后,应做到:
1、及时联系热电厂总控室,了解事故的原因,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及时通知广大用户。同时,安排人员协调相关单位积极行动起来,紧密配合用户做好防冻工作。组织购买防冻保暖用品及时发放给用户,直至供热恢复正常。
2、供热运行人员在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理中,应坚守岗位,事故没有处理完毕,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其它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供暖工作。同时,告知用户影响供暖质量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力争将用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3、遇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建筑物受到重大破坏的事故,除了为制止事故不再扩大和抢救伤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待公安、检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调查组检查完毕后,经调查组同意方可清理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伤员需紧急抢救,必须及时清理时,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变动现场。变动现场的处理应当尽量缩小范围,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保持原状,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4、及时组织应急抢修分队,全面分析事故现象、准确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抢修。
5、在抢修过程中,要做到连续作业,抢修不完成不准离开现场,确保尽早恢复区民的正常供热。
(二)停电应急措施:
1、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站长、各值班长、电工组成的停电应急小组,要求小组人员在发生停电事件得到通知后二十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点。
2、公司立即启动停电应急措施,首先关闭分配站混水泵前后的阀门,避免形成旁通影响供热效果。同时,协调供电公司尽快恢复用电,以保证分配站的安全运行。
3、如果天气寒冷,停电时间较长,公司在与电力公司联系协商的同时,立即通知用户做好保暖防冻工作。
(三)当分支阀门损坏时,及时组织抢修人员,关闭上一级管网阀门,更换损坏的阀门。及时报告给组长,通知热用户,做到连续作业,抢修不完成不准离开现场,确保尽早恢复区民的正常供热。
(四)当管网发生渗漏、焊缝开裂等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当主管网出现渗漏,出动抢修人员找出渗漏点,以人工、机械相互配合挖出渗漏点,同时,以全新的“堵漏技术”,在不用焊接、不怕见水的前提下,短时间内处理完毕,保障供热安全。
(五)当电器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根据电器设备的工艺特点,准备各种备品备件及电器设备,同时也与电器经销商达成协议,24小时随时提拱电器元件与电器设备。遇有电器故障危急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向广大用户说明原因,协助用户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暖防冻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尽快恢复生产。
(六)如出现职工集体怠工现象,为确保正常供热,需以下人员上岗。
分配站、管理人员、运行值长3人
从社会招聘或由区建设局下属单位调配维修工:10人
从区自来水公司调配电工(具备电工证):2人
从区政养护处调配司泵人员:4人
从太阳纸业电厂调配8个热力站维修人员,每站3人,共计24人。
从社会招聘或从区建设局下属单位调配。
维修班:
气割、电焊(具备焊工证)2人,换热站及分配站维修班6人,管道工及相关维修人员6人,暖通专业1人;人员从社会招聘或由区建设局下属单位调配,保证在2小时之内到岗,正常供热。
(七)机械安排:
1、挖掘机2辆区政公司1辆、社会雇佣1辆
2、运输车4辆区环卫处提供
3、铲车2辆区政公司1辆、社会雇佣1辆
4、发电机2台区政公司提供
5、焊机2台热力公司提供
6、吊车2辆社会租用
7、气割2台热力公司提供
8、消防车2辆消防中队提供
9、水车2辆区环卫处1辆、园林处1辆
以上机械设备随时由区建设局调配。
五、宣传及培训
为确保城区供热安全,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及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同时,广泛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热力公司等相关单位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抢修技能,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六、奖惩
在供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件责任人和遇突发事件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责任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