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处罚公告(精选2篇)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精选2篇)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篇1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20xx年3月14日,杭州电视台第2套明珠新闻频道《明珠新闻》栏目报道了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过程中,存在擅自安排购物点的违法行为。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我委查实:20xx年3月4日,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团,导游人员杨军受旅行社委派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杨军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游客进入位于灵隐飞来峰景区附近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高德水综合商店”购买鲜花。
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当团导游杨军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委对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天;对直接责任人员杨军处罚款20xx元,暂扣导游证5天。
上述违法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加强《旅游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以此为戒,深刻反思,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杜绝侥幸心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及旅游市场乱象,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0xx年8月2日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篇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 (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